關于印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12-17 08:00:00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山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能源規〔2025〕6號
省直有關單位,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管委會,各市能源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現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推動構建傳統能源與新能源協調發展新格局,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及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及監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省節能審查的相關實施辦法,開展業務培訓,依據我省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形勢、節能降碳目標完成情況等,對全省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
省級以下節能主管部門和節能審查機關應根據本地節能降碳工作實際,認真做好本區域節能管理和審查工作。強化節能降碳指標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機關與節能主管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節能主管等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節能主管等部門意見,并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節能主管等部門。對列入我省“兩高”項目重點管理范圍內的擬建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或年煤炭消費量)及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權限等,節能審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本條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的,其他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視情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含)至10000噸(不含)標準煤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噸(含)至10000噸(不含)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對節能降碳相關指標進展滯后、專業力量不足、審查質量偏低的設區市,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及時調整或暫停其節能審查權限。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保密事項范圍及密級應由具備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具體行業目錄執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和規范向縣(市、區)節能審查機關出具《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說明和節能降碳承諾》(附件1),同時抄報節能主管部門。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四)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足10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0噸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的,根據子項目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按照節能審查分級分類權限分別進行節能審查。
(五)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對轄區范圍內的項目履行相應節能審查權限。省內其余各類開發區、新區依據法定授權(如有)可對轄區范圍內的項目履行設區市節能審查權限。
第七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權限動態調整機制,重點領域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電力折算系數按等價值或當量值,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取高值)50萬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5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按要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其他上報事項按國家規定執行。
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按要求會同省級有關部門開展聯合評估論證,省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向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提供相關材料,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情況說明(附件2)。
第八條 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節能審查機關開展節能審查的項目,需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對于碳排放量較大且可能對本地區碳達峰形勢、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
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后的設區市,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視情暫停受理其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申請,暫停時段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結合實際確定。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九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不具備報告編制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報告(附件3)。
負責節能報告編制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標準規范等要求據實編制節能報告,確保節能報告的專業性、真實性和操作性。項目建設單位應出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真實性承諾書》(附件4),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采取抽查等方式對節能報告編制單位進行管理,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條 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辦理節能審查的項目,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應靠前服務,加強對建設單位節能報告編制的指導,并開展項目實施影響分析。項目申請辦理節能審查時,應將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情況說明(附件5)與節能審查申報材料一并提交省級節能審查機關。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節能審查時應按程序報送項目節能報告等相關材料。節能審查申報材料要素齊全、節能報告內容深度達到審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節能評審機構應根據項目類型、所屬行業及專業領域,組織專家嚴格開展技術審查。節能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要求的時限內出具評審意見,標明“經評審,該項目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相關規定,建議予以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經評審,該項目存在XX問題,不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相關規定,建議不予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并將項目節能報告、評審意見等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項目主要產品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源消耗限額標準要求,主要設備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要求;
(三)項目能源消費替代、煤炭消費控制和壓減、可再生能源替代等是否符合規定,節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體系是否完備;
(四)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數據核算及分析論證是否客觀精準、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五)對于應當開展碳排放評價的項目,重點評價項目是否影響全國及所在地區碳排放形勢、是否影響全國及所在地區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單位產品和產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國家與行業標準、是否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挖掘降碳潛力等。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探索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技術在節能審查中的應用,不斷提升工作質效。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開展項目建設。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向有權限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同意變更的決定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重大變動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發生變化;
(二)主要生產裝置、用能設備、工藝技術路線等發生變化;
(三)主要產品品種發生變化;
(四)項目其他方面較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等發生重大變化。
第十六條 項目自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四章 區域節能審查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降碳目標、節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可再生能源消費、能源結構轉型等要求,推動區域綠色化、低碳化發展。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符合承諾條件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十八條 區域節能審查實施主體包括以下四種:
(一)責任主體。各類具備條件的開發區等區域行政管理機構是編制區域節能報告的責任主體,負責對區域內建設單位加強日常管理,并對實行告知承諾制項目的節能降碳承諾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審查主體。區域所在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是區域節能審查的審查主體,應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對區域節能報告進行評審,出具節能審查意見,負責組織對區域范圍內單體項目承諾內容進行中期抽查和后期監管,并將有關情況抄送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等相關部門。
(三)承諾主體。各類具備條件的開發區等區域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是單體項目承諾主體,對項目按照產業政策、節能降碳標準等進行建設運營,將項目有關情況向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作出書面承諾,接受市縣節能主管部門、行業主管等部門和區域行政管理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將書面承諾抄送市縣節能主管等相關部門和區域行政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區域節能審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編制區域節能報告。區域行政管理機構根據本區域內建設單位現狀,結合區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自行編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本區域節能報告。涉及跨市的區域,區域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分區域分別編制區域節能報告。區域節能報告內容包括:區域概況,區域用能及碳排放現狀,區域節能降碳目標,主導產業定位及主要行業能效和碳排放準入標準,單列項目情況,區域節能降碳措施等。
(二)審查區域節能報告。區域所在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收到區域節能審查申請后,會同市級相關部門組織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評審,形成審查意見并向區域行政管理機構出具審查意見,同時抄送同級節能審查機關。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區域節能報告進行審查:區域節能降碳及控煤目標是否科學合理,是否與省、市節能降碳目標相銜接;區域主導產業能效和碳排放準入標準是否科學合理;區域節能審查單列項目情況是否科學合理;化石能源消費控制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區域節能降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鼓勵區域開展綠電直連,消納非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審查意見包含區域能源消費情況和碳排放情況、節能降碳措施、單列項目、審查結論等基本內容。
(三)加強區域節能審查服務。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區域節能審查工作的指導,積極協調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市縣相關部門、區域行政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區域節能報告及其審查意見的作用,從優化產業布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高度,推進工作落實。
第二十條 區域節能審查項目包括下列兩類:
(一)承諾項目。由區域行政管理機構批準進入區域范圍內的項目,符合承諾條件的,原則上列為區域承諾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單列項目。各區域結合本區域中長期發展規劃,合理確定不宜實施承諾的項目作為單列項目。單列項目應包括以下類型:
1.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
2.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
3.列入我省“兩高”項目重點管理范圍內的項目;
4.其他應當單列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的時限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限相一致,原則上不超過5年。區域節能審查開展時間,原則上應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期內前2年完成。
區域行政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對區域承諾項目進行全程監管。區域所在市縣節能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區域承諾項目進行抽查。發現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及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節能審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按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原則上應在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應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能源計量器具等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驗收。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由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負責驗收。
列入我省“兩高”項目重點管理范圍內的項目由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驗收,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應將節能審查驗收報告報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節能審查權限抄送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
其他項目的節能審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合格后,按節能審查權限將節能審查驗收報告報送省級或設區市節能主管等部門存檔備查。
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在建成投產前(按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原則上應在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開發區等區域行政管理機構應組織開展節能驗收,驗收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方可投產運行。
項目建設單位應據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對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節能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限期整改,直至通過驗收后,方可投產運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山西省一體化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省一體化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日常監督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由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理,其他項目原則上由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理。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要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實施全省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審查驗收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降碳相關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級節能審查部門應及時向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推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節能主管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系統梳理本地區已批復節能審查項目情況,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降碳形勢、開展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參考。
設區市節能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節能主管部門、節能審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將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如國家有最新政策,以國家最新政策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晉能源規〔2023〕3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說明和節能降碳承諾
2.項目情況說明有關內容(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3.節能報告內容
5.項目情況說明有關內容(市級節能主管部門上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
本文轉載自山西能源局:nyj.shanxi.gov.cn/zfxxgk/fdzdgknr/sjwj/202601/t20260108_10035067.shtml